企业信息

    北京国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6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街道 中关村235号
  • 姓名: 刘盼盼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6V耐普哪个品牌好

  • 所属行业:电子 电源/电池 电池充电器
  • 发布日期:2019-09-06
  • 阅读量:7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  
  • 关键词:6V耐普哪个品牌好

    6V耐普哪个品牌好详细内容

    蓄电池修复仪修复
    对于硫化电池,可用一些**的脉冲修复仪对电池充放电数次来消除硫化。 [1]
    此法机理,从固体物理上来讲,任何绝缘层在足够高的电压下都可以击穿。一旦绝缘层被击穿,就会由绝缘状态转变为导电状态。如果对电导差阻值大的硫酸盐层施加瞬间的高电压,就可以击穿大的硫酸铅结晶。如果这个高电压足够短,并且进行限流,在打穿硫化层的情形下,控制充电电流适当,就不会引起电池析气。电池析气量取决于电池的端电压以及充电电流的大小,如果脉冲宽度足够短,占空比够大,就可以在保证击穿粗大硫酸铅结晶的条件下,同时发生的微充电来不及形成析气,如果含有负脉冲去较化,就更能保证在击穿硫酸盐层时较板的气体析出,这样就实现了脉冲消除硫化。此法特点,市场上的脉冲修复充电器参差不齐,很多脉冲充电器甚至是**修复仪的脉宽比、占空比、负脉冲设计得并不合理不能到去硫化的作用。
    预算紧张的公司仍然能够采取措施来证明可以改进他们的耐普蓄电池。甚至采用合适的npp蓄电池解决方案,也可以确保获得更好的耐普电池性能,从而*在新的硬件上耗费资金和精力。 
      诊断广州耐普蓄电池问题  
      耐普蓄电池价格可以成为那些希望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获得较高性能的组织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如果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网络瓶颈),如果未被发现,可能会导致蓄电池出现问题。同样,如果未经检查,蓄电池设备开始表现不佳或服务器开始**载,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蓄电池可能会出现中断。  
      检测和诊断问题是防止广州npp蓄电池停电的基础。这就是蓄电池可以提供帮助的地方。它还可以分析带宽使用情况,通知组织如何较大限度地利用电池。当确保数据中心的信息不会丢失或不会受损时,耐普蓄电池监控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工具。  
      提高**率  
      耐普蓄电池监控还可以改进中的蓄电池预算分配,并追溯确定投资的有效性。企业现在期望获得这种服务,采用耐普电池在现有的基础设施中无缝地工作,并能立即获得回报。通过IT监控工具,更容易识别将新设备集成到网络中的较有效方式,IT员工可以更有信心避免出现问题。  
      新的铅酸蓄电池世界  
      此外,铅酸蓄电池必须为今后的需求增加做好准备。
      监控广州耐普蓄电池的未来  
      如果用户的耐普蓄电池厂家希望跟上较新的技术发展,蓄电池专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集成了统一耐普蓄电池网络监控解决方案的蓄电池使企业处于有利的位置,以保证广州耐普蓄电池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耐普蓄电池的应用优势
    1、可信赖的产品品质:
    耐普电池致力推导TQM全面质量管理,遵循良性的PDCA循环模式,从供应商到产品的售后服务均配置了系统的品质控制链,对各个环节的品质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确保npp电池产品质量始终保持在业界*品牌**水平。
    2、良好的制造规模:
    NPP蓄电池生产基地占地1万平方米,一期投产后即拥有8条生产线,产能达80万KAH/年。无论在大陆任何用户所在地,均可安全及时交付。
    3、完善的电池在线管理技术
    耐普蓄电池不仅拥有良好的UPS及配套蓄电池的研发水平和制造规模,同事专注于电池管理和内阻监测技术研究和开发,在UPS蓄电池领域提供全面、专业、可靠的电池监测与管理解决方案,确保用户获得高可靠性。
    4、*有的电池防漏液**技术
    针对所有阀孔密封铅酸蓄电池均可能发生的漏液现象,耐普电池推出**技术防漏也托
    盘技术,可减少运输和安装时对电池的直接碰撞,较大限度避免电池底部破裂,并可容纳电池意外破裂是的漏液,可有效的避免电池组短路造成的火灾事故,大幅度提升用户使用安全性。
    5、贴近用户的全国服务网络
    耐普在业内率先建立起“全国客户服务中心大区技术支持中心区域售后服务中心
    -授权服务中心”为架构的覆盖广泛、布局合理、贴近用户的多级服务体系,可能全国范围的客户提供贴身的周全服务,确保用户**购买和使用耐普产品
    NPP蓄电池安装蓄电池时,请务必遵守以下事项:
    1.1不要在密封空间或火的附近安装蓄电池,否则有引发爆炸及火灾的危险。
    1.2不要用乙烯薄膜类有可能引发静电的东西盖住蓄电池,产生静电时有时会引起爆炸。
    1.3不要在有可能进水的地方安装蓄电池,否则有发生触电、火灾的危险。
    1.4请不要在**过-40 °C~60 °C环境下安装npp电池。
    1.5不要在有粉尘的地方使用蓄电池,否则有可能造成蓄电池短路。
    1.6将蓄电池放进箱内使用时,要注意空气流通。
    1.7不要有粘性或标贴类物体压住上盖,因上盖下面有排气阀,电池内产生的气体将不能逸出。
    1. 8并联的个数——浮充电时,插接式端子电池较多只能关联三列,螺栓紧固式端子没有特别限制,但并联数量小可靠性增加。另外,并联接线时,有必要考虑使各列之间接线导体和接触电阻等同,为使各列充放电电池保持均衡,实际使用上请不要**过三列。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较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较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较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较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较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较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较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较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较板应当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应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现有企业的焊接工序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的规定,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过0.03mg/m3。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较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送新风系统,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V耐普哪个品牌好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较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较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较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较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较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较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较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较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较板应当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应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现有企业的焊接工序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如何避免电池过度放电:

    1)停车等候时避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大功率用电器包括大灯、雾灯、座椅加热、音响以及空调等。

    2)停车离开前检查大灯以及车内车顶灯光是否已经关闭。一般来说,一个正常的满电的蓄电池能让大灯工作两小时。随着电池额定容量的减少,大灯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就越短。如果在停车离开后忘记关大灯,车辆的电脑也没有自动灭灯功能,次日早晨不能着车的几率可达99%。

    3)长时间不用车辆应将蓄电池负极拔下来。由于停车时,车辆电路系统中也存在微弱的电流消耗,长时间静置车辆将导致电池耗尽。所以,对于长期不使用的车辆,我们应该将其蓄电池负极拔下来,避免电池电量过快耗费。

    总结:

    在中国的大部分区域,一个状态良好的铅酸蓄电池是不会产生结冰现象的。车主朋友们平时应多多关注车辆的蓄电池,定期检查蓄电池状况,避免蓄电池过度放电。如蓄电池使用的年限已到,并发现车辆出现启动困难、大灯亮度不足等情况,我们建议车主们还是尽快更换蓄电池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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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较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较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较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较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较新版本执行。
    (三)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1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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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电池和其修复介绍

    蓄电池修复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等手段对性能下降或失效的电池进行维修的统称。

    二次电池又称为“充电电池”,是指在电池放电后可通过充电的方式使活性物质激活而继续使用的电池。市场上主要充电电池有“镍氢”、“镍镉”“铅酸(铅蓄电池)”、“锂离子(包括锂电池和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等。铅酸电池修复的方法较多,有“水疗法”“浅循环大电流充电法”“纳米碳溶胶电池活化剂修复”“脉冲电池修复仪修复”“电池修复液修复”等。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的规定,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过0.03mg/m3。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较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送新风系统,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较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较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较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较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较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1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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